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41號聲 請 人 蘇天財即福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福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福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福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暨清算期間內之損益表、現金收支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相對人唯一之法人股東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益公司)承認通過,且經福益公司出具證明書表示同意為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福益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完結表冊之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暨清算期間內之損益表、現金收支表、清算申報書、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承認清算表冊之法人股東證明書、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福益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解散清算後帳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3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