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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允恭

劉文德楊孟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一雄、周秉三、龐金墩、劉國才、黃文雄、賴永祥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