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允恭
劉文德楊孟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一雄、周秉三、龐金墩、劉國才、黃文雄、賴永祥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