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09號聲 請 人 魏麗玉即友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友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魏麗玉為友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友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造具清算期間之決算書表,已送監察人審閱,並經股東會決議承認,爰依法聲請指定魏麗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7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