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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22號聲 請 人 江善頌即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江善頌為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期間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呈送在案,又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江善頌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江善頌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帳冊清表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0 年度司司字第4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