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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28號聲 請 人 江善頌即國際華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國際華登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江善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國際華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國際華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國際華登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現金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等文件呈送在案,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江善頌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江善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3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