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3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於有限公司準用之。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故增訂該條規定,俾符實際。又按,無限公司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71條第4款、第24條亦有明定。 是以,有限公司股東經變動而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除有新股東加入而得變更章程繼續經營外, 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認為業已解散,而應行清算程序(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4780號裁判要旨參照)。故公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須於公司董事因事實(死亡)或法律(辭職或當然解任)之因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在公司並無應行解散之情形,為維繫公司之正常經營之情形始有適用,倘公司已有解散之原因,即應依公司解散之相關規定處理。是有限公司之股東如不足一人之法定人數,即應解散,並應行清算選任清算人,由清算人了結現務,而無公司法第208條之1之適用,自無再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下稱美的世界公司)民國101年度未依照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1第2項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滯報通知書亦尚未送達,然該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東兼董事即第三人藍丕澤於102年2月22日死亡,致無法行使職權,該公司亦無其他董事、股東及經理人可對外代表公司,而藍丕澤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前揭滯報通知書無法送達,為稅捐機關文書送達之必要,聲請人乃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相對人美的世界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藍丕澤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及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相對人美的世界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稅籍資料查詢、章程及變更登記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11月6日金院美民字第0000000000號、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第三人藍丕澤生前為相對人美的世界公司唯一股東與董事,藍丕澤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藍丕澤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及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稅籍資料查詢、章程及變更登記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11月6日金院美民字第0000000000號、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相對人美的世界公司於藍丕澤死亡後,因無其餘股東與董事,且藍丕澤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未繼承藍丕澤就相對人美的世界公司之股權,故相對人美的世界公司已無股東,是依前開規定與說明,相對人美的世界公司即已解散而應進行清算程序,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美的世界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