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5號聲 請 人 李素蕙即日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素蕙為日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日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故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並經徵得李素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素蕙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監察人查核報告、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股東臨時會會議簽到簿、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暨銀行存款收支明細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分配報告表、簿冊保管人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