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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4號聲 請 人 陳愛嬌即晉宜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晉宜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愛嬌為晉宜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晉宜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愛嬌即晉宜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相對人晉宜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呈送在案,經徵得陳愛嬌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愛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支表、同意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晉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3年度司字第100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