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7號聲 請 人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淑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芽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3,000元(計算式:340,000股×21.45元=7,2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