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張文正即知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文正為知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知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知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且造具清算期間結算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核後,及提請股東會承認通過,另經股東會會議臨時決議選任張文正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林文正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收支表、清算期間之損益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暨監察人審查通過之文件、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清算所得申報書之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5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