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76號聲 請 人 合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偉相 對 人 丰太營造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紀順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丰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丰太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有限公司之股東經變動而
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98條、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丰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丰太公司)
之股東僅有林聰明一人,惟林聰明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因伊與丰太公司仍有工程糾紛,爰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選派該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經查:丰太公司僅有股東林聰明一人,而林聰明業於民國 101
年5 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本院前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該公司選任林聰明之配偶紀順珍為臨時管理人等情,有本院101年度抗字第293、294 號裁定在卷可參,是林聰明對丰太公司之股份並無人繼承,現已無人為丰太公司之股東,該公司依法即應解散,進行清算程序。惟丰太公司既無股東可出任法定清算人,其章程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聲請人以該公司債權人之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本院審酌紀順珍為林聰明配偶,且曾受丰太公司委任向銀行辦理貸款及不動產設定等手續,且已任丰太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對於丰太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應有相當瞭解,況其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紀順珍擔任丰太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