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79號聲 請 人 盧森即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建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為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李建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中譯本、李建暲之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帳冊清單等件為證。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