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86號聲 請 人 郭立人即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郭立人(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完結日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及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郭立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郭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願任簿冊保管人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字第13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