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95號聲 請 人 林堂代 理 人 林辰彥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94年度司字第544號),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