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9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勝億鋼鐵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李岳霖律師(住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之一)為勝億鋼鐵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勝億鋼鐵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前段、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勝億鋼鐵有限公司(下稱勝億公司)為一人公司,股東兼董事為張聰明,於民國97年4 月21日經主管機關廢止在案,茲因勝億公司欠繳91年度營利稅、罰鍰及92、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計新臺幣3,481,217 元,而張聰明業於101 年1 月2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續行清算程序,聲請人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勝億公司於97年4 月21日由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在案,有公司資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勝億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勝億公司之唯一股東張聰明業於101 年1 月2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勝億公司之公司章程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等情,有勝億公司章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1 年12月21日花院美家事101 司繼63字第133752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準此,勝億公司已無股東或其繼承人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勝億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選派勝億公司之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而經本院電話詢問聲請人提供之願任清算人名冊所載律師之意願,李岳霖律師表示願意擔任勝億公司之清算人,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且李岳霖律師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各款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本院認選派李岳霖律師為勝億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