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96號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即勝億鋼鐵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勝億鋼鐵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清算報酬酌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而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字第96號裁定選派為勝億鋼鐵有限公司(下稱勝億公司)之清算人,茲具狀向本院陳報目前清算事件處理進度,並聲請本院酌定清算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受本院選派為勝億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字第96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審酌聲請人就本件清算事務已進行之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現已投入工作時間為10小時),及將來後續清算程序待處理之事務(包含分配賸餘財產等)、投入人力、時間、成本及風險等事項,預估總投入工作時間應以20小時計算為合理。本院認以聲請人之經歷及本件清算工作之內容,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標準核算報酬為合理。從而,本院斟酌聲請人上開已進行及將來待完成之清算工作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爰酌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以6萬元(計算式:3,00020=60,000)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