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連日昌即亞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郭鴻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亞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亞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日昌即亞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美公司)之清算人人主張:亞美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郭鴻淇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郭鴻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分配報告書、清算申報書、收據、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司字第49
6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裁定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