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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93號聲 請 人 韓金寶即邦歐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盧偉銘律師

劉恩廷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邦歐森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邦歐森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邦歐森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選任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監察人出具之財務報表審查報告書及其節譯文、清算期間相關簿冊(包括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影本等件附卷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