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沈克勤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份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4,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9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拔群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