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原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馬俊偉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被 告 林美玲
林美滿黃青萍鄭裕銘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博翔被 告 石守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欄中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胡博翔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