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 謝君毅
徐薇惠謝君毅陳禹龍曾一民程姿侺吳珮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112號給付獎勵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叁仟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