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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 謝君毅

徐薇惠陳禹龍曾一民程姿侺吳珮琦被 上訴人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啟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勵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給付獎勵金
裁判日期:201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