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12號原 告 謝君毅原 告 徐薇惠原 告 陳禹龍原 告 曾一民原 告 程姿侺 住新北市○○區○○街原 告 吳珮琦 住桃園縣平鎮市○○街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被 告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啟全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佩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勵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