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原 告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被 告 詹毅程
林冠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貳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原 告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被 告 詹毅程
林冠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貳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