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45號原 告 高麗娟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被 告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法定代理人 謝楠楨訴訟代理人 李月娟
黃英哲律師陳香文律師簡凱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9,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10,240元,尚欠440元,惟原告前已於同年4月10日繳納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故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560元(計算式:1,000-440=560),應予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