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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訴訟代理人 邱怡伶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耀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耀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零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