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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李全順 住新北市○○區○○街○○號12樓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給付業務獎金
裁判日期:201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