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7號原 告 黃奎翰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世杰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訴訟代理人 陳蓋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