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0號原 告 高碧華
廖方瑜廖方綺廖珮吟廖威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秋榮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顏邦峻律師複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死亡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9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