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 廖振凱被 上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