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 廖振凱被上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