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簡字第8號原 告 程亮堤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程永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為新台幣(下同)貳仟元;第二項聲明為財產訴訟事件,應徵裁判費為壹仟玖佰玖拾元,本件應徵裁判費共計叁仟玖佰玖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