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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婚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婚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陳世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愉間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