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抗字第112號抗 告 人 謝忠城
謝承宗受監護宣告人 謝錦河程序監理人 賴芳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601號裁定選定監護人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選定謝寶珠、謝寶貴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及有關財產管理事項之監護職務由謝寶珠、謝寶貴共同執行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選定施若慈(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謝錦河之監護人;有關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管理事項之監護職務,由施若慈與謝永森共同執行。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參萬肆仟元整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謝錦河有相當資產足以支付監護費用,全體監護人應妥善管理以確保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對於原審選任謝永森擔任共同監護人部分並無意見;惟選任謝寶珠、謝寶貴共同監護部分,因渠二人早已出嫁,從未照顧過受謝錦河,並不適宜擔任監護人,而抗告人謝忠城與第三人施若慈分別為謝錦河之兄、嫂,謝忠城已退休且身體健康,施若慈曾任職國稅局法務多年,且立場公正,較適宜擔任監護人,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審有關選任謝寶珠、謝寶貴共同監護部分裁定,另選任謝忠城或施若慈擔任監護人等語。
二、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第1111條之1規定有明文。
三、本院綜合調查結果,並參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訪查評估報告及程序監理人法庭評估報告書意見,認為:謝錦河最近親屬為其兄弟姊妹,即抗告人謝忠城、謝承宗、關係人謝永森、陳謝靜子、謝寶珠、謝寶貴,謝錦河因健康因素,自68年間起即需他人協助日常生活起居,68年至76年間由其父母照顧,76年至86年間由謝永森照顧,86年至101年10月間由父母及謝承宗共同照顧,嗣因謝承宗健康狀況變差,故自101年10月11日以後,由謝永森接來同住,並與配偶詹慧珠共同協助照護迄今,謝永森對於相對人日常生活、護養治療事項較為瞭解,而謝錦河所受照顧情況亦稱良好,由謝永森單獨執行對謝錦河之人身監護應屬適宜。惟有關財產監護方面,因謝錦河最近親屬間屢因遺產繼承發生爭執,且對謝錦河財產管理方式意見分歧,其中謝寶珠、謝寶貴平時甚少聯繫探望謝錦河,而謝忠城則年事已高,均不宜擔任監護人。謝永森持續照護謝錦河多年,較清楚謝錦河財產狀況,惟其與其他兄弟姐妹間有財產爭執問題,若由其單獨監護謝錦河財產,恐親屬質疑其執行職務之公平性。本院審酌第三人施若慈為謝忠城配偶,立場中立、態度客觀,曾任職國稅局法務多年,具備法律財稅專業及實務經驗,有能力及意願協助處理相關財務事宜,且認同謝永森對謝錦河身體養護所作安排,因認關於謝錦河財產監護,由施若慈與謝永森共同擔任監護人,較能監督制衡以昭公信,俾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選任謝寶珠、謝寶貴共同監護受監護宣告人財產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該部分廢棄,另為裁定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末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而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且所核定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本件選任賴芳玉律師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程序監理人,其已執行到院閱卷、訪談、資料申請、查詢、提出訪視評估報告及到庭陳述意見等職務完畢,爰依其聲請,參酌上情、代墊費用車資金額及本件繁簡難易程度,核定報酬為33,000元,墊相關費用、支付車資等,並作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分,爰裁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徐麗瑩
法 官 李宜娟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