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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聲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再 抗告人 徐道信代 理 人 林哲健律師相 對 人 徐道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宣之更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徐禮寧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2年6月30日死亡,此有卷附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死亡證明書足參,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李宜娟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監宣之更審事件
裁判日期:201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