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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聲抗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抗字第97號抗 告 人 曾煥森上列抗告人請求提示遺囑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秀娥尚有同胞姊姊郭秀英、郭秀鳳二人,其等為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抗告人應提出郭秀英、郭秀鳳二人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親屬會議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前揭事項或陳報意見,本院將逕行由被繼承人其他親屬中指定三名親屬會議成員,與法定親屬會議成員郭秀英、郭秀鳳二人一同召開親屬會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提示遺囑
裁判日期: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