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269號聲 請 人 林永森
林瑞同許林素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晉枝、林靖懌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被選任為親屬會議成員晉枝、林靖懌之同意書、印鑑證明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