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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聲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238號聲 請 人 林月照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灶德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林灶德完整親屬系統表,並註明尚有多少符合民法第1131條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存在。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選任為親屬會議成員人選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日期:20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