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238號聲 請 人 林月照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灶德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林灶德之長子林文芳、次子林文裕、三子林文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並陳報現居住址,以供法院審酌。
(二)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林灶德完整親屬系統表(包含被繼承人所有孫輩及林灶德兄弟姊妹之子輩姓名(即聲請人之堂兄弟姊妹)、住址,並註記存歿情形,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