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371號聲 請 人 韋嘉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楊玉斌之除戶戶籍籍謄本及其完整之親屬系統表。包含:
㈠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情形及戶籍謄本。
㈡現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㈢現存之其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屬、卑親屬等)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