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371號聲 請 人 韋嘉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楊玉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楊宏偉、楊宏杰、楊鑫、楊芬妮、楊嘉柔之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