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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聲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562號聲 請 人 呂小曼代 理 人 侯海熊律師相 對 人 魏淑滿

呂宗霖呂宗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5,228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135 號判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八,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亦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重家上字第15 號判決駁回上訴及附帶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986 號裁定駁回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計算書: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93,167元(77,527+3,750│由聲請人支付 ││ │ │ +11,890=93,167) │ ││ 一 ├─────────┼────────────┼────────┤│ │鑑定費用 │ 126,000元 │由聲請人支付 ││ ├─────────┼────────────┼────────┤│ │證人旅費 │ 530元 │由相對人支付 │├───┼─────────┼────────────┼────────┤│ │裁判費用 │ 116,290元 │由相對人支付 ││ 二 ├─────────┼────────────┼────────┤│ │附帶上訴裁判費用 │ 25,854元 │由聲請人支付 │├───┼─────────┼────────────┼────────┤│ │裁判費用 │ 116,290元 │由相對人支付 ││ 三 ├─────────┼────────────┼────────┤│ │律師酬金 │ 30,000元 │最高法院102年度 ││ │ │ │台聲字第988號裁 ││ │ │ │定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 ⑴ 第一審訴訟費用:219,697元(93,167+126,000+530=219,697),99 ││ 年度家訴字第135號判決主文第四項,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八,││ 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 ⑵聲請人應負擔:43,939元(219,697×2/10=43,939)。 ││ 相對人應負擔:175,758元(219,697×8/10=175,758)。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 ⑴第二審訴訟費用:116,290元。101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判決主文第二項,││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⑵相對人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116,290元。 ││﹙三﹚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 ││ ⑴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25,854元。101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判決主文 ││ 第二項,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⑵聲請人應負擔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25,854元。 ││﹙四﹚第三審訴訟費用: ││ ⑴第三審訴訟費用:146,290元(116,290+30,000=146,290)。102年度台││ 上字第986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⑵相對人應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146,290元。 ││﹙五﹚兩造分擔方式: ││ ⑴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已支付:219,167元 ││ 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43,939元。 ││ ⑵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據相對人繳納。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 用由聲請人負擔,業據聲請人繳納。 ││ ⑶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已支付:116,290元。 ││ 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146,290元。 ││ 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205,228元(219,167-43,939+30,000= ││ 205,228)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