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聲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568號聲 請 人 葉啟才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被繼承人葉曾美燕之親屬系統表,並查報被繼承人葉曾美燕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1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