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75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財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經公證之被繼承人謝阿屘管理財產目錄,並陳報管理財產狀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