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759號聲 請 人 巢育誠 住台東縣台東市○○街相 對 人 巢光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巢光明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又因訴訟費用於本案之言詞辯論後才計算出來,且聲請人獲知應供擔保事由在本案言詞辯論後,因此得依民事訴訟法第97條,聲請命相對人提供訴訟用擔保云云,惟依相對人戶籍謄本記載,其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之11,則聲請人認相對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云云,容有誤會。是聲請人所為本件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