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714號聲 請 人 曾煥森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郭秀娥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郭秀娥除戶戶籍謄本及完整親屬系統表。包含:
㈠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情形及戶籍謄本。
㈡現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㈢現存之其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屬、卑親屬等)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欲指定之五名親屬會議成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