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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聲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82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天財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相 對 人 鄭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3年度執全字第2066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民國93年9月21日所出具保證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受法律扶助人蘇麗雲與相對人鄭淞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前經本院93年度家全字第8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蘇麗雲於本院93年度執全字第2066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中,由聲請人所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93年9月21所出具保證書作為擔保,因本案請求已經鈞院以93年度家訴字第232號判決確定,蘇麗雲全部勝訴,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爰依法聲請返還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度家訴字第232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93年度家全字第84號假扣押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調閱本院93年度執全字第2066號卷卷查核無誤。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1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