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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親聲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高偉凱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從小因身體不好,請示神明後將聲請人過房給曾祖母家之祖先,本應改姓曾祖母之姓氏「周」,但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改姓氏,因曾祖母家之姓氏倒房,需要聲請人傳承香火,且現在母親身體不佳,恐是祖先討子孫所致,為此請求准許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周」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 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成年人應有權利選擇父姓或母姓,而無庸經父母書面同意,惟仍僅能選擇從父姓或母姓,亦不得從第三姓(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0000000000號函)。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為曾祖母之姓氏「周」,顯與民法第1059條所規定之僅能改為父姓或母姓不符,是其聲請,與法不合。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1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