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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親聲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08號聲 請 人 孫薇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康馨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瑩寶間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本件聲請人聲明一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家庭生活費用90萬元。聲明二請求相對人應自102年3月起至聲請人康馨文與相對人婚姻關係消滅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康韾文家庭生活費12,500元。聲請三請求相對人應自102年3月起至聲請人孫薇婷成年之日止即119年2月28日,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孫薇婷扶養費12,500 元。經核定本件標的金額為3,900,000元【計算式:900,000+(12,500×10×12)+(12,500×10×12)=3,90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 元,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時,僅繳聲請費用1,000元,尚不足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前開聲請費用,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裁判日期:20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