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70號抗 告 人 劉欣婷
劉軒宇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清梅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釭鑅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7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